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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清律例刑案新纂集成. 卷1-40 姚润 原纂 胡仰山 増辑

《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。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,暂用《大明律》。顺治二年(1645),即以“详绎明律,参以国制,增损剂量,期于平允”为指导思想,着手制订法典。三年(1646年)律成,定名为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,颁行全国。十三年复颁满文本。康熙二十八年(1689),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《现行则例》附于律文之后。雍正元年(1723)续修,三年书成,五年发布施行。乾隆五年(1740),更名为《大清律例》,通称《大清律》。乾隆十一年定制“条例五年一小修,十年一大修”。以后虽历经修订,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,律文则变动不大。直至宣统二年(1910)《大清现行刑律》颁行,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。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。1842年,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。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,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《大清律例》,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。到这个时候,《大清律例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!

《大清律例》共四十卷,卷首有六赃图、纳赎诸例图、徒限内老疾收赎图、诬轻为重收赎图、过失杀伤收赎图、五刑图、狱具图、服制图等八种图表;律文后附有注释,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。律文分为七篇,篇目冠以律名,故谓之七律。首篇是名例律,有四十六条,下面不分门类,亦称四十六例。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、十恶、八忆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,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。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,公罪处轻,私罪处重;犯罪分故意和过失,故意罚重,过失罚轻;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,从犯减轻;数罪并发,一般只科重罪,轻罪不论;累犯加重,自首减免;老幼废疾减免,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。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,即吏律、户律、礼律、兵律、刑律和工律,以下分为职制、公式、户役、田宅、婚姻、仓库、课程、市廛、祭祀、仪制、宫卫、军政、关津、厩牧、邮驿、贼盗、人命、斗殴、骂咒、诉讼、受赃、诈伪、犯奸、杂犯、捕亡、断狱、营造和河防,共三十门,计四百三十六条。该条文不但以《大明律》为蓝本,并且隐含古义,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;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,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,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。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、思想高压政策,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,而且扩大了谋反、谋大逆的定罪范围,提高了量刑标准;严禁宦官专政,臣下朋党,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;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;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。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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